关于开展2007年施工用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建施〔2007〕43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各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防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在本市开展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1、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群塔作业方案、起重机械安装方案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情况;
2、起重机械的租赁合同及安装合同,安装企业资质;
3、整机定期检测报告(或安装验收检测报告),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报告等情况;
4、安装人员、操作人员、信号指挥人员等的操作证;
5、起重机械的安装调试、验收资料及起重机械基础施工资料;
6、现场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备案的情况;
7、产权单位定期(如月检、日检等)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
8、总包单位和机械租赁单位共同对机组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9、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情况;
(二)实体检测
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基础(如路基、轨道等)部分、安全装置部分、电气部分、钢结构部分、附着装置部分等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测。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1、5月份各集团总公司、施工企业和租赁企业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2、从6月份开始,市建委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会同各区、县建委对全市在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分为资料检查和实体检测,资料的抽查由市、区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体检测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完成。
三、专项检查要求
1、各施工单位和租赁单位应认真落实《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7]7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专项治理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在用的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绝不允许设备带病运行。
2、各施工单位、租赁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规范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加强对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
3、设备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机组人员应每天对设备进行检查,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按有关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装置的齐全、有效。
4、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5、市区两级建委对检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和曝光,对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的设备,坚决予以拆除。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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