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行
近日,北京市建委制定出台《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市、区县两级建委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责任。该《办法》是贯彻建设部2005年10月13日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并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建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及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按照《办法》规定,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和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委托的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指导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相关工作。《办法》还规定了市建委和区建委的10大监管职责。市建委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三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工作,建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抢险队伍,编制应急抢险工作预案,完善应急抢险工作程序,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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